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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安危! 港區國安法需要注意的五件事 - 中央廣播電台

抗議「港區國安法」,不少香港市民1日前往銅鑼灣崇光百貨一帶示威遊行。(圖取自民間人權陣線臉書)

北京強加的香港版國安法,賦予中共對香港特區一種空前的司法權力。6月30日頒布的這一法律,在批評者眼中,構成自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大陸以來,對港人享有的自由權利的最嚴重破壞。法廣報導,在法新社看來,對於這部港區國安法,需要注意五件事。

無期徒刑

港區國安法鎮壓「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恐怖活動罪」一節裡,列出的罪行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等。

須知,中國官媒去年不斷地指責香港反送中示威者「破壞香港地鐵」。

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節裡,被追究的「罪行」包括:「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不管是誰組織或參與分裂和顛覆行動都將被追究,而且沒有付諸任何行動也可能觸法,受到刑罰的既不可能參加選舉,也不可能進入到公營部門工作。

可送中國大陸審判

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些敏感案件可直接送到中國大陸法庭審判。如此,形同破壞了香港司法獨立的地位。

這些可送中國大陸審判的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中國最高法院將指定法官按照中國大陸刑法審判上述案件。

法新社指出,中國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就是嚴重的不透明,秘密拘押,刑訊逼供,一旦被控,判刑率高達99%。

秘密審判

港區國安法第46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秘密審判。這類案件將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並且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行政權大於司法權,香港特首直接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需要知道的是,目前在任的特首林鄭月娥被民主人士視為是北京的傀儡。

國安署

北京將在名義上自治的香港特區成立「國家安全署」,這一派出機構將直接聽命於北京。國安法第60條稱,駐港國安署及其人員執法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駐港國安署的任務是「搜集和分析情報」「負責處理違反國家安全的案件。」

監視外國組織和媒體

根據此法第54條,北京駐港機構與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但是這一規定令外國媒體非常擔憂,儘管港區國安法第4條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但是眾所周知,這些「自由」同樣白紙黑字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上,這並不能阻止中國在「無國界記者」(RSF)組織的新聞自由排行榜上,排到倒數前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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